本文由朝陽科技大學洪朝貴教授(筆者指導教授)與作者共同撰文,於4/23-朝陽科技大學2010資訊科技國際研討會(AIT2010)以海報發表形式發表,全文張貼已經由二位作者共同同意。


摘要

由於P2P技術應用於檔案交換的便利,使得網路使用者們相當習慣於運用此項技術,用來做為資訊及檔案交換的途徑。然而面對檔案交換的版權爭議,應當以合法管理及開放的態度,來利用P2P技術所帶來的便利性、以及方便大量散佈所達到的宣傳效益。也能夠讓網路工具在使用上,能夠持續維持其中立性。

  

1.前言

在網路速度逐漸提昇,並且使用也越來越便利的同時,人們開始出現了交換檔案的需求。除了使用傳統的emailFTP等方式之外,也發展出了一種稱為點對點分散式技術的新傳播方法,然而當點對點技術逐漸興盛的同時;卻也額外地引爆出許多相關的版權爭議。

 

2.法律爭議

點對點技術本身只是一個工具,原本並沒有法律問題。但是假如交換的檔案內容,是屬於著作權人未授權拷貝使用的音樂及電影檔案時,就會涉及了侵犯版權的行為。 音樂及電影相關的版權組織於是積極地對這些行為採取法律行動。自2000年Napster被起訴後開始,P2P的軟體發行商或相關網站,就不斷地捲入侵權官司。例如知名的檔案交換軟體eDonkey,就在2006年因侵權而被判停止發售。

 

當時的另一項P2P技術Bittorrent,由於並未提供搜尋功能,所以沒有在這波侵權官司的法律行動中遭到起訴。不過在BT技術使用率逐漸提高時,雖然BT軟體大多並未提供搜尋檔案的交換功能,卻開始出現一些BT種子的搜尋站台,因為侵權而必須面對法律行動;例如2004年,當時最大的BT種子搜尋站SuperNova就因為遭到警方搜索調查,而使得站長迫於壓力將網站結束營運。

 

BT種子網站與版權業者之間爭議的最高峰,是在於2009年初,瑞典的海盜灣BT網站被判侵權後結束營運,並且法國推出了稱為三振法案的著作權法衍生法案,企圖將著作權侵權的阻擋,由發佈網站端的追溯更進一步推進,企圖透過ISP網路業者的網路控管,來限制使用者的網路使用權。雖然在歐盟會議當中,法國與英國支持這項法案,並且希望推到歐盟共同適用,西班牙與德國卻決定不參與支持。西班牙文化部長表示:對於網路上版權侵權的約束,應該是要從因盜版而獲益的發佈端來進行監管,而不是針對使用者們做處罰。

 

相對於海盜灣在侵權官司後被迫結束營運的境遇,另一個BT種子分享網站在面對侵權官司判定後,卻得到不同的處置。分享網站-Mininova,在判決後採取配合法律判決的態度。該網站在荷蘭的侵權判決之後,將所有非法的種子從該網站移除,雖然因此該網站流量頓時下降了66%,但是至少使得該網站在法律的判定上,不致陷於持續非法營運的情境,也成為一項針對發佈端進行合理且合法控管的法律判例。

 

3.正確地使用P2P技術

如前所述,P2P技術只是一項工具,本身並沒有法律問題。它所帶來的傳播便利,並不必然只能用於盜版侵權。最早大規模使用P2P技術的,是科學運算領域;1998年的SETI@Home計畫,讓個人電腦可以分散式運算尋找外星智慧生物的天文電波訊號,並且傳回分析中心坐進一步的處理分析。而後的一些醫學運算計畫,也都是透過利用P2P技術搭配分散式運算,來達到集中分散資源在特定用途的效果。

 

而除了分散式運算的點對點技術之外,純粹的文件交換運用,則是以軟體散佈為主要案例。在Linux套件介紹網站DistroWatch當中,關注度最高的Ubuntu Linux套件,就有推出以BT方式下載的種子檔;而幾乎各種Linux套件也都有提供這樣的下載方式。之所以許多自由軟體發佈商,同時選擇提供以BT傳佈的原因,則是因為這樣的P2P技術,有分散網路傳輸負擔的好處。2003年Redhat在提供其Linux 9的軟體下載時,由於太多人下載導致伺服器負載過重,此時就有人在Slashdot上提供了下載完成後的Torrent種子檔,四小時內就將3個ISO檔傳輸了500份的拷貝,總共以超過1.5TB、170 Mbytes/秒的速率傳輸,對於傳統直接連接伺服器的負載方式,不失為一個不小的減輕負載幫助。

 

然而P2P技術將發佈端的負載減輕,進一步地卻造成了ISP業者的使用負載增加,2007美國ISP業者Comcast公司,就被舉發利用其ISP網路控管的優勢,對其用戶所使用的BT技術頻寬做出限制,而這正是與該公司競爭的媒體公司VUZE所仰賴的傳輸管道;也因此顯示出三振法案中,將網路限制的控管權交由ISP業者所主導的不中立性。BT軟體開發者們,也並非沒有在處理對於網路頻寬造成壅塞的這項問題,例BT軟體uTorrent在推出測試中的uTorrent 2.0,期望透過uTP的bittorrent技術協議,來讓支援該技術的bt客戶端可以判定二點之間的傳輸效率,透過集體降低傳輸效率,來控制並解決用戶下載與ISP之間網路壅塞的問題。

 

4.P2P技術與合法版權

對於版權內容權利是否受損的媒體業者們,其實也應當以合法的方式擁抱P2P技術;進而將P2P技術運用在音樂試聽及散佈宣傳的用途中,而不完全均以視其為仇敵的態度。例如金融時報就曾在2008,針對搖滾樂團RadioHead2007年時,將他們的專輯「in Rainbows」以一項「我們的唱片,你來定價」的自由下載模式推出;而金融時報就針對這項模式做出分析,發現合法下載數目遠遠超過非法數量(230萬人付費,40多萬人未付費)一項由英國Demos網站委託獨立報提供的調查也顯示出;有分享音樂給別人的人比「不犯法」的人花在音樂上的錢多出75%。並且過去的P2P音樂網站也積極在轉型,例如NapsterSonyBMG合作,改推出合法的音樂下載及購買;國內的P2P業者Ezpeer,也與各大唱片公司合作重新出發。

 

除了音樂交換網站,基於其他P2P檔案交換技術的合法交換網站也逐漸在產生;例如前身為Azureus後來改名為VUZEBittorrent軟體發行商,就與BBC, A&E, Showtime等媒體公司合作,在該BT軟體中,推出合法的節目下載頻道。而另一個線上影片販售網站Ameibo,則除了以BT技術提供購買影片下載之外,還讓用戶參與分享營利,用戶如果在使用BT下載後,開放做種並且提供上傳,在達到了一定流量的分享之後,網站方就會給予回饋,甚至消費者可以將當初購買的影片金額全數拿回。不過Ameibo在販售後的檔案,是以DRM數位權利管理來控制;這種類型的版權控制方式,在使用上仍舊會因為各種因素,讓使用者有所限制。

 

而另一個 LegalTorrents的網站,則徹底以另一種版權管理模式來處理;該網站當中所發行的內容,皆以較為自由的CC創用授權方式來發佈。由於CC創用授權本身的授權性質,就是讓人能夠在版權限制最小的情況下,對數位創作內容能夠自由散佈;也因此對於P2P的下載網站來說,使用這項授權是最為妥善、而且不侵犯創作人著作權的方式。並且LegalTorrents該網站上的內容,在發佈者上傳的同時,皆是經由發佈者同意,所有在網站上的內容,會透過用Bittorrent的方式,來提供P2P的下載管道,並且該網站也鼓勵使用者加入付費會員,來贊助網站及各項作品創作人。

 

5.結論

由於近幾年有多起P2P軟體,如:Winny、Foxy等軟體,在使用上出現一些資安方面的不當情形,導致P2P檔案交換軟體,在使用安全上有所疑慮。但由於並非所有P2P軟體都會造成資安漏洞,比如像Bittorrent軟體;在使用者使用客戶端時,IP並非以匿名加密方式呈現。若是有不當使用的情況,網路管理人員也能夠較為容易地加以追蹤及制止;也應當可以在適當地開放和管制下,從事合理合法的使用;比如讓學校的學生提出申請,針對合法公司發佈的種子進行開放下載。或以國網中心模式與Sourceforge合作的模式,提供一個合法的torrent種子Tracker伺服器等等方式。

 

然而對於教育部將P2P與盜版兩件事畫上等號,在這樣的誤解下,出現了校園禁用P2P的宣導。這種連坐式禁止的方式,不僅在P2P單一議題上充滿爭議,「將相關但不同的兩件事隨意畫等號」 的思考方式,對於學子明辨事理邏輯思考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傷害。 這也違背了網路中立性,對網路應用的長遠發展有深遠的傷害。

 

對於P2P網路,在使用上對版權著作的侵權行為控制,也不應當將監控義務交託由民間ISP業者執行。除了適法性的問題之外,也會出現網路業者擁有過度權力;而生不中立的可能。在日本由於爆發過多起因為使用Winny P2P軟體,而出現政府文件外洩的事件,也因此他們開始注重到政府應當對P2P網路而有所作為。

 

日本警察廳在201024日便透過記者會,公布該單位為了掌握P2P點對點檔案共享軟體的網路情形,而啟用了新架設的P2P觀測系統進行監測,並1月所偵測到的概要報告。該觀測系統主要針對日本主要P2P軟體如WinnyShare等軟體,以分析Share所製作的1月份報告為例;當中顯示每日約20萬左右的下載動作,至少有95萬個不同種類的檔案。所有監控檔案中,總數量約五成的壓縮檔案最多;排名第二的影片也佔了將近四成,其他依序為音樂、圖像和文字檔案。 

 

除了日本警察廳做出政府單位對於P2P網路的監控;應該採取的執法示範之外,對於已經透過P2P網路散佈出去的非法檔案,也應有事後補救及控管的措施,日本NEC宣布已研發一項P2P點對點傳輸軟體資安防護技術,能找出並追蹤經由P2P軟體洩漏的檔案,並找出使用者下載或修改其容所衍生出的相關檔案。 該公司與獨立行政法人情報通信研究機構合作,透過網路虛擬環境機器StarBED,NEC將此技術放在1000部虛擬伺服器架構出的網路上,證實能達到預期的檔案外洩補救效果。 

 

P2P技術用於侵犯版權的行為,固然應該受到法律制裁;但更得各界共同思考與努力的方向或許是讓數位容發行商瞭解P2P技術如何幫他們開發新興商業模式,並與P2P網站合作,透過各種合法的約束及散佈。讓P2P技術更為廣泛地運用及散佈,促成數位容發行商P2P網站消費者三贏,同時還給目前被無辜波及的合法P2P使用者應有的權利,而政府在執行監督P2P是否違法的公權力,是其應當做到的責任及義務,而不應該轉嫁到民間ISP業者或其他P2P技術開發者們當中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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